主持人:大家好,歡迎大家來到我們的“一問三答”港珠澳生活指南直播間,我是主持人何旭燃。我們“一問三答”直播間主旨是通過一個問題、港珠澳三種背景下的回答,便利廣大居民的生活。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了香洲區(qū)檢察院前山檢察室主任陳景明、香洲區(qū)人大代表劉靜、香港律師陳永良和澳門律師鄧仲元作為嘉賓。
主持人:今天是我們第一期節(jié)目,主題是“法護青苗,落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可能有些居民對這個制度了解程度不是很深,陳主任能否為大家簡要介紹一下呢?
陳景明:好的,這個制度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guī)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共同構建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強制報告制度。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法律層面確認了強制報告制度。我們香洲區(qū)檢察院也于今年4月份牽頭起草了《香洲區(qū)關于落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工作辦法》,該工作辦法已于5月24日正式印發(fā)實施。
劉靜:簡單來說,就是有些特定部門、單位和個人在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必須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是嗎?
陳景明:是的,根據(jù)《意見》相關規(guī)定,負有報告義務的組織和人員主要有兩類:一是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guī)定的公職人員,二是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其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yī)療、救助、監(jiān)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
主持人:那么哪些情況需要強制報告呢?
陳景明:有九種情形是需要報告的。
?。ㄒ唬┪闯赡耆说纳称鞴倩螂[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ǘ┎粷M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ㄈ┦闹軞q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ㄋ模┪闯赡耆松眢w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yǎng)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ㄎ澹┪闯赡耆艘蜃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闯赡耆吮贿z棄或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tài)的;
?。ㄆ撸┌l(fā)現(xiàn)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ň牛┢渌麌乐厍趾ξ闯赡耆松硇慕】档那樾位蛭闯赡耆苏诿媾R不法侵害危險的。
主持人:如果遇到剛剛講的這些情況卻沒有報告的話,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陳景明:對于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guī)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jù)其情節(jié)、后果等情況,監(jiān)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應報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主持人:原來如此,這個制度確實能夠很好地保障到未成年人的安全成長。那么我想問問陳律師,在香港會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強制報告制度嗎?
陳永良:有的,2022年香港特區(qū)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宣布全力推進訂立強制舉報虐待兒童個案機制,2023 年將《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正式刊憲,目前該條例草案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該條例指明,社會福利、教育及醫(yī)療衛(wèi)生界別的專業(yè)從業(yè)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合理理由懷疑18歲以下的兒童遭受嚴重傷害,或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盡快舉報,否則最高將面臨監(jiān)禁三個月及罰款50,000元。舉報機制也分為三級,第一級為兒童受嚴重傷害或有迫切危機,是較嚴重個案,相關人員有法律責任必須舉報;第二和第三級則是相關人員可能察覺到有問題,鼓勵相關人員舉報或轉介。
劉靜:除此之外,香港還有什么關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guī)定嗎?
陳永良:香港目前以《兒童權利公約》為基礎訂立習慣保護兒童法例,比如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512章《擄拐和管養(yǎng)兒童條例》及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此外,香港於2018年6月1日已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對兒童相關事務提供整體督導,并就兒童發(fā)展及成長制定政策、訂定策略及工作優(yōu)次,并監(jiān)察相關工作的實施情況。
要注意的是,根據(jù)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guī)定,除非被告所犯的罪行,只能以監(jiān)禁作為刑罰,例如謀殺,或沒有其他適當?shù)男塘P,否則法庭不得對任何超過16歲但未滿21歲的人士判處監(jiān)禁。
主持人:香港在未成年人法律相關的經驗陳律師有沒有什么想要分享的?
陳永良:首先我們是有給予未成年人自新的機會,在《普通法》之下,14歲以下的兒童,會根據(jù)“無犯罪能力推斷”處理,即假設他們未能充份理解及分辨對錯,因此沒有能力萌生犯罪的意圖??胤揭C明涉及的兒童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非常錯,才可推翻這項推斷。如果未能推翻這項推斷,就要撤銷對兒童的控罪。二是警司警誡制度,當年滿10歲但未滿18歲的青少年犯罪,如果警方有充分證據(jù)提出起訴,便可按正常程序進行檢控,將犯案者送交法庭審訊,或根據(jù)警司警誡計劃處理該青少年罪犯,警方可以酌情對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誡而不提出起訴。三是“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的預防措施,例如考慮到當事人年輕,沒有犯罪記錄,背景良好等等,控方可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愿意不提證供起訴(O.N.E. Bind Over)。對被告而言,技術上已經脫罪,沒有被正式定罪,也就是說不會留有案底。
主持人:在未成年人保護這塊,內地與香港都非常重視,請問鄧律師澳門這邊有相關規(guī)定嗎?
鄧仲元:澳門在針對專門侵害未成年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并沒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但是存在類似的制度。比如根據(jù)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分別存在“義務檢舉”及“任意檢舉”之制度。
劉靜:什么是“義務檢舉”制度?
鄧仲元:“義務檢舉”是指警察實體及屬《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所定概念之公務員,即使不知悉犯罪行為人為何人,只要就其執(zhí)行職務時及因其職務而獲悉之犯罪,都要強制進行檢舉,這里指所有的犯罪行為,因此包括但不限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而當收到“義務檢舉”及“任意檢舉”時,就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根據(jù)《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于其利益的特別理由,檢察院須開展有關訴訟程序,亦即,只要未滿十六歲,檢察院在法律上存在正當性去追究涉嫌人之法律責任。
主持人:除此之外,澳門這邊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方面還有什么法律上的規(guī)定嗎?
鄧仲元:過去,澳門是通過現(xiàn)行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 號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轄范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規(guī)范兩方面的事宜,當中包括未成年人司法管轄范圍內的教育制度及未成年人司法管轄范圍內的社會保護制度;后來,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于2007年03月30日通過現(xiàn)行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jiān)管制度》取代上述法令之原有的未成年人司法管轄范圍內的教育制度,重新訂定司法管轄范圍內的各項措施及增設一些措施。要注意的是,它僅適用于年滿十二歲尚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如年滿十六歲則適用《刑法典》。
此外,澳門這邊也設有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于2016年11月29日成立,履行維護婦女和兒童應享有的機會、權利及尊嚴等職責。
主持人:目前澳門方面適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鄧律師認為有什么經驗想跟大家分享?
鄧仲元:相比第65/99/M 號法令,第2/2007號法律一是增設了司法介入前的分流措施——警方訓誡,并在需要時輔以“小區(qū)支持計劃”,能夠給予初犯輕微罪行的青少年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利于青少年未來發(fā)展。二是增設“復和”措施,可以通過調解方式矯正青少年和修復青少年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三是取消了“半收容”措施,改由“入住短期宿舍”措施代替,將接 受“半收容”與“收容”措施的青少年分開管理的模式充分發(fā)揮輔導效能。這些都很好地反映了我們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思考與進步。
主持人:好,感謝陳景明主任、劉靜代表、陳永良律師和鄧仲元律師為我們講解三地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知識,關愛未成年人,就是關愛未來。相信大家看了我們的直播,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也有了一定了解。
主持人、陳景明、劉靜、陳永良和鄧仲元:讓我們落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共同撐起未成年人的“保護傘”,守護青苗們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