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國旗法》第十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guī)定。
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系根據(jù)1990年《國旗法》制定,于1991年4月由外交部印發(fā)施行。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外交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下,根據(jù)《國旗法》最新修改及對外交往需要和實踐,經(jīng)認真調(diào)研,并廣泛征求相關單位、社會公眾意見,外交部對《規(guī)定》作出修訂。修訂后的《規(guī)定》增加升掛國旗的場合、完善我駐外外交機構下半旗志哀制度、推動在對外交往中發(fā)揮國旗使用的最大效用,并對有關表述進一步規(guī)范和統(tǒng)一。
《規(guī)定》將深化外交領域依法治國實踐,保障對外交往中依法依規(guī)升掛和使用國旗。國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規(guī)定》將進一步規(guī)范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有助于激發(fā)公眾愛國熱情,維護國旗尊嚴,維護國家形象。
現(xiàn)刊發(fā)《規(guī)定》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guī)定 (2024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9號公布 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確定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范圍和辦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駐外外交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lián)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等代表機構。 第三條? 外國國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腦、副首腦,議長、副議長,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總司令或者總參謀長以及其他相應職級的外軍領導,率領政府代表團的正部長,國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腦派遣的特使,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以本人所擔任公職的身份單獨或者率領代表團來華進行正式訪問時應當升掛中國國旗、來訪國國旗或者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接待外國國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腦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歡迎儀式、正式會談、簽字儀式、歡迎宴會等,升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 接待外國政府副首腦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升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 接待本條第一款中外國國家元首、副元首和政府首腦、副首腦以外的其他外國貴賓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可以懸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接待本條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國貴賓時,可以在貴賓的住地升掛來訪國國旗,在貴賓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懸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外國國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以按對方意愿和習慣做法,在其住地升掛、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懸掛元首旗。 第四條? 除有特殊規(guī)定或者特殊情況外,下列重要國際活動場所可以升掛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一)國際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的簽字儀式可以懸掛中國國旗和有關簽約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二)國際會議、國際軍事合作活動、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展覽會、博覽會等,可以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三)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經(jīng)援項目和大型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奠基、開業(yè)、落成典禮以及重大慶?;顒涌梢酝瑫r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四)民間團體和地方政府在雙邊和多邊交往中舉行重大活動時,可以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如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筑物內(nèi)辦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第六條? 外國駐中國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升掛派遣國國旗。 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中國設立的總部或者代表機構可以按照其與中國簽訂的有關東道國協(xié)議升掛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其他外國常駐中國的機構、外商投資企業(yè),凡平日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升掛本國國旗者,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 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平日不得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升掛外國國旗。遇其國籍國國慶日,可以在室外或者公共場所懸掛其國籍國國旗,但必須同時懸掛中國國旗。 第七條? 中國國家領導人和各級官方代表團出國進行雙邊訪問,根據(jù)東道國的規(guī)定和習慣做法升掛中國國旗和東道國國旗;訪問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出席多邊國際會議,可以根據(jù)有關組織、會議的規(guī)定和習慣做法升掛中國國旗和與會國或者會員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第八條? 出國參加各種國際會議、國際軍事合作活動、文化旅游體育活動、展覽會、博覽會等,可以按東道國或者有關主辦方的規(guī)定和習慣做法升掛中國國旗。 第九條?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按照《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可以在館舍和館長官邸升掛中國國旗。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等可以根據(jù)當?shù)亓晳T每日或者在重大節(jié)慶日(即中國國慶日、國際勞動節(jié)、元旦、春節(jié)、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jié)日、紀念日和駐在國國慶日)升掛中國國旗。 新開館時應當舉行升旗儀式,閉館時應當舉行降旗儀式。? 使館館長乘用的交通工具、領館館長在執(zhí)行公務時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懸掛中國國旗。?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等為中國領導人訪問舉行重大活動,舉行國慶招待會、春節(jié)招待會、建軍節(jié)招待會、建交慶?;顒拥戎匾獙ν饣顒?,以及與駐在國各界或者駐在國外交使團舉行會談、會見等正式活動,可以在活動場所懸掛中國國旗和駐在國國旗、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中國常駐各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規(guī)定升掛中國國旗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中國駐外外交機構在升掛和使用國旗時,應當遵守駐在國或者所在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規(guī)定和習慣做法。 第十條? 中國駐外外交機構以外的其他駐外機構、中國在外國的投資企業(yè)和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可以根據(jù)所在國的規(guī)定和習慣做法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關機構及其負責人舉行重要外交活動,可以在活動場所懸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 第十二條? 遇中國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全國下半旗志哀日,外國常駐中國的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yè),凡當日掛旗者,應當下半旗。 第十三條? 中國駐外外交機構遇下列情況下半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逝世;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逝世;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人逝世,國務院決定下半旗的,根據(jù)外交部通知下半旗; (四)中國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fā)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nèi)下半旗; (五)外交部通知下半旗的其他情形。 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特派員公署遇前款情況下半旗。 第十四條? 駐在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逝世,中國駐外外交機構可以根據(jù)駐在國的規(guī)定下半旗。 駐在國因發(fā)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決定下半旗志哀的,中國駐外外交機構可以下半旗。 第十五條? 中國駐外外交機構以外的其他駐外機構,凡平日掛旗者,參照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下半旗。?? 第十六條? 中國國旗與外國國旗、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并掛時,前述旗幟應當按照有關國家、組織規(guī)定的比例制作,盡量做到旗的面積大體相等。 第十七條? 舉辦雙邊活動需要升掛中國國旗和外國國旗的,凡中方主辦的活動,外國國旗置于上首;對方舉辦的活動,中國國旗置于上首。有特殊規(guī)定或者特殊情況的除外。